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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近日,乳源某小区一业主王某购买了新能源汽车,准备报装充电桩时遇到了难题。安装充电桩首先需要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的证明,但物业公司却认为,王某的车位不具备安装条件,拒绝向王某出具证明。为此,王某诉至乳源法院。
据悉,该案中,物业公司拒绝出具证明的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认为王某未征得其他业主同意,二是安装充电桩后可能会存在安全隐患。但王某对此并不认同。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法院审理认为,安装新能源充电桩符合民法典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绿色原则。业主产生利用共有部分的现实需要时,该需要是基于行使业主专有权利的合理延伸,是为了更好地利用专有部分,相关利用行为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或影响小区其他业主的共同利益,即可认定为合理使用。王某已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而充电桩又是新能源汽车实现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设备,其向物业申请在自家车位安装充电桩,符合车位正常使用功能,是合理使用车位的行为,不应受到限制或禁止,但王某安装充电桩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另法院认为,物业出具同意安装证明,仅是安装充电桩的一个环节,该车位是否具备安装条件、是否会对用电安全、消防安全等产生影响,有赖于后续供电、消防等部门依据现场勘查情况进行判定,物业不能以质疑作为拒绝配合的理由。
法院依法判决物业公司向王某出具同意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基础设施及同意在上述车位申报电动汽车充电表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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